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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达州市委员会政协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7年02月04日 文章点击数:24363

政协达州市委员会

政协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办法

(20161029日政协达州市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政协自身建设,不断提升政协委员履职水平,推进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3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中共达州市委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达市委发〔2016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履职要求

第一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第二条  严格遵守《政协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正确行使政协委员权利,积极履行政协委员义务,恪尽职守、敬业奉献、履职为民、清正廉洁。

第三条  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为达州经济社会追赶跨越、加快发展建言献策,多做贡献。

第四条  认真履行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积极完成市政协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严格遵守市政协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市政协的各种会议、各项活动,因生病住院、因公出国、上级机关召开会议等不能参加市政协的会议及履职活动,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  积极参加五个一活动,争当合格政协委员。即:每年至少提交一件提案,反映一条社情民意,参加一次调研视察,承担一项专门任务(即:作一次大会发言;撰写一份文史资料;当好一名民主监督员;撰写新闻稿件;列席相关会议;参与宣传工作),为群众办一件好事实事。

第七条  爱岗敬业,默默奉献,开拓创新,勤奋工作,充分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展示政协委员风采,树立政协良好形象。

第二章  履职保障

第八条  组织政协委员学习培训。通过政协委员培训、政协常委会专题讲座和政协知识讲座等形式,提高政协委员理论素养、政策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九条  建立政协委员联系制度

1.由市政协委员活动小组或界别召集人组织政协委员开展履职活动。

2.完善并落实市政协党组成员联系党外常委,专委会联系常委、委员等制度,市政协到县(市、区)调研视察可邀请本地市政协委员参加。

3.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政协委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通报政协委员履职情况,服务政协委员履职。

4.建立和完善走访政协委员制度,了解政协委员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5.市政协各委员活动小组应及时掌握政协委员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职务、职称变动等情况,并及时告知市政协办公室。

第十条  为政协委员知情明政创造条件

1.通过政情通报会、对口协商等形式,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政协委员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专项工作情况,介绍有关政策及执行情况,促进政协委员知情明政。

2.建立政协委员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的办理落实及工作进度情况的通报制度。

3.组织政协委员开展调研、视察、考察等活动,让政协委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了解全市改革发展稳定情况。

第十一条  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服务

1.市政协办公室为政协委员赠订《四川政协报》,赠送《达州政协》内刊。

2.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做好政协委员来信来访的受理、转办、督办工作,维护政协委员的合法权益。

3.市政协各委室及时收集政协委员对政协工作和机关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把政协机关建设成为委员之家

4.实行邀请相关政协委员列席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制度。

5.委派政协委员担任执纪执法机关窗口行业(单位)的民主监督员,积极发挥政协委员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6.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发挥《达州政协》、达州市政协网等宣传载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政协委员的优秀事迹和履职业绩。

7.依照有关规定,督促落实政协委员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三章  履职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

政协委员按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情况;参加市政协的各种会议、学习培训、五个一活动的情况;

第十三条  考核办法

1.建立政协委员履职档案,一人一档、一年一卡,如实记载委员履行职责、参加会议和活动情况,为委员履职考核提供详实的基础资料。

2.实行平时考核与年末考核、年度考核与届终考核结合,年末确定政协委员年度考核意见,届末确定政协委员届终考核意见,作为是否继任政协委员的重要依据。

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一年内不参加政协组织召开的会议和活动或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考核程序

1.政协委员对年度工作进行自我鉴定,填写《达州市政协委员履职情况考核登记卡》,送交本委员活动小组。

2.委员活动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和考核,提出考核初步意见。

3.提案委、研究室分别考核政协委员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情况。

4.市政协办公室综合汇总情况后提出考核意见报主席会议审定。

5.主席会议审议确定政协委员年度考核结果。

6.综合届内各年度考核结论确定届终考核意见。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实行考核结果通报制度。政协委员考核结果在市政协全委会上书面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必要时向政协委员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六条  对热爱政协工作、履职尽责业绩突出的政协委员给予宣传表扬;定期评选优秀政协委员、优秀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先进个人,并给予通报表扬;对政协委员作用发挥好且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市政协党组向市委或有关部门、单位推荐。

第十七条  对履职不积极、作用发挥不好及违纪违法的市政协委员,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处理分为警告、劝其辞职、撤销委员资格三种形式。

1.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进行警告处理。

1)无故全程缺席1次或全程请假2次不参加市政协全体会议者(含委员学习培训会)。

2)无故缺席2次市政协或各专委会、委员活动小组组织召开的会议和活动者。

3)一年内没有提交一件提案或反映一条社情民意信息者。

2.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劝其辞职。

1)无故全程缺席市政协全体会议2次者(含委员培训会)。

2)一年无故缺席市政协或各专委会、委员活动小组组织召开的会议(全体会议外)和活动者。

3)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4)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恶劣影响的,经市政协常委会议审议认为不再适合担任政协委员职务者。

3.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委员资格。

1)违反政协章程或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决议、决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

2)政协委员违反党纪政纪受到撤销职务以上处分,或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被依法逮捕的撤销其委员资格。对涉嫌刑事违法,被执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委员,经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暂停参加政协活动,结案后,确无刑事违法事实的,恢复参加政协活动资格。

4.警告、劝其辞职、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由各委员活动小组提出,市政协办公室审核,主席会议审议,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并在媒体上公告。

第十八条  政协委员若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向市政协申请复议。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建立委员活动小组:以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县(市、区)政协为依托,综合考虑市政协委员所在界别、工作性质、地域分布,按照职能相近,人数相当的原则,建立委员活动小组,并明确组长、副组长。

第二十条  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委员考核管理的牵头工作,各委员活动小组和市政协研究室、提案委员会协助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政协每年给各委员活动小组拨付一定活动经费并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各委员活动小组组长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制定政协委员活动小组活动计划,精心组织开展好学习、调研、视察、联谊等活动,增强凝聚力、向心力,彰显活力。每年每个政协委员活动小组至少开展2次以上活动并确保实效。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20116月审议通过的《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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