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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政协六条建议规范整治煤矿业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09年04月25日 文章点击数:8500

 

大竹政协六条建议规范整治煤矿业

 

大竹县是位于川东的一个煤炭资源大县,其丰富的煤炭资源和较大的煤炭生产能力,已成为全县财税收入的重要来源、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重要渠道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保障。但是,近年来,随着煤矿的大量开采,由此而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所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与日俱增。为处理好煤炭产业保增长与保民生、保稳定“两不误”,日前,县政协组织部分委员深入杨家、清河、乌木、观音、清水等乡镇对部分煤矿及驻地村社进行了视察。针对多数煤矿因不合理大量采煤对地质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采矿区缺水、地陷、污染、房屋开裂、地力下降以及煤矿自身安全隐患严重等突出问题,造成矿地纠纷急剧增多,纠纷事态日益严峻,县政协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六条建议规范整治煤矿业。

一、加大对煤矿企业的服务力度。煤炭是我县重要的优势资源,煤矿企业是确保全县农民增收、财税增加和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支柱产业,县委县政府应加大对煤炭企业的支持服务力度。从产业政策、信贷投放、人才科技、办证服务等多方面予以大力支持。特别是针对我县煤炭企业大部分(38户)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到期而企业自身难以延证的客观实际,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向省级相关部门的协调力度,尽快帮助企业依法完善相关证照,保证企业依法正常生产。金融部门应加大对企业依法实施技改扩能及安全高效标准化矿井建设的信贷支持,促进企业安全高效生产。积极协调解决矿地群众的矛盾纠纷,营造正常生产环境。

二、加大对煤矿企业的监管力度。县安监、经委、国土、环保、公安、劳动保障、卫生、水务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立足各自职能加大对煤矿企业的监管。尤其是安监、国土、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大检查力度,加快检查频率、严格依法惩处,促进企业规范化、标准化生产,确保生产安全;要加大对企业落实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检查力度,依法保障煤矿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大对矿区环境的监测监管,保障矿区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环境。

三、创新煤矿企业自身管理机制。督促企业创新管理体制机制,采取多种措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严格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配足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技术岗位人员;二是严格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相关制度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三是切实加大日常安全监管特别要严格现场管理;四是切实加大瓦斯监控平台、通风设施等现代技术装备的投入,加快实施安全高效矿井和标准化矿井建设;五是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六是按照“三同”(同地域、同岗位、同产业)组织形式创立企业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加大对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力度。引导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加大对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力度。严格落实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督促煤矿企业依法足额缴纳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对不按规定缴纳的,实行加倍处罚或责令停产整改;督促煤矿企业加大对水源和煤矸石的污染治理投入,促使达标排放,对违法违规排放导致严重污染的必须依法严处。支持发展煤矸石砖厂等类型的循环经济模式,确保实现污染减排和经济发展双赢。

五、加大对矿区群众项目帮扶力度。县水务、农机部门的人畜饮水工程、集雨节灌工程、渠系配套及整治维修工程、机电提灌工程,应重点向采矿缺水区倾斜;国土部门加大对采矿区群众的地质滑坡避让搬迁项目扶持,民政、救灾部门加大危房改建项目支持,环保部门加大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帮扶,农业部门加大农业生产项目支持力度,通过各部门大力支持,协调配合,切实解决好采矿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

六、加大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煤矿企业和矿区群众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企业业主和群众的法制意识,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制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违法上访、集访、缠访事件和群体性不稳定事件。同时,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政府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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