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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刑满释放人员首月救助基金的建议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7年05月24日 文章点击数:2105

 

关于设立刑满释放人员首月救助基金的建议

 

通川区政协反映:

刑满释放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回归社会后思想动态、生活状况应受到关注。近年来,我区相关部门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了有力的帮教和安置,取得了一定成效,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2%以内。以通川区为例,2012年-2016年,共接收刑满释放人员625人,落实帮教608人,帮教率达到97.28%,落实安置527人,安置率达到84.32%。在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前,刑罚执行机构会书面告知如遇生活、工作等困难,可以找辖区司法局解决。但实事上,各乡镇办委司法所在例行排查中发现刑满释放人员需要救助的,由于机制不健全,手续繁琐,时间冗长。这几年通川区就接到刑满释放人员帮扶需求案例近百起,通过书面函告相关成员单位52件,但得到有效解决的很少。

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之初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家庭成员收入低、离异、子女未成年、父母年迈,特别是无家可归、无亲可投等情况都有可能诱发他们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成为严重的社会治安隐患因此,设立刑满释放人员首月救助金,帮助他们尽快融入社会,重拾生活信心,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回归之初的救助工作尤为重要。

建议:

一、设立刑满释放人员首月救助基金。政府每年按一定金额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逐年增加。

二、落实责任,精准救助。刑满释放人员首月救助基金由司法局统筹管理发放,确保亟需帮助的刑满释放人员得到及时救助,最大限度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规范管理,有序救助。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刑满释放人员首月救助基金管理发放办法》,明确救助原则、救助范围、救助程序、救助标准,并严格按照管理发放办法执行,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公示公告,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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