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障水平的建议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8年09月14日 文章点击数:4021
关于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障水平的建议
市政协委员周明在四届三次会议期间反映:
调查表明,在建筑领域工伤事故时有发生,一些建筑公司及劳务公司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主一是利用农民工弱势地位,与受伤农民工私了,只支付少量补偿金;二是不积极将受伤工人送正规大型医院救治,而是送往私立医院救治,导致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就其原因,既有企业缴纳工伤保险金低、逃避应有责任,也有政府监管不到位、工伤保险政策救助缺失。该问题若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极易使受伤农民工因伤致贫并对社会稳定带来隐患。建议:
一、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政府部门应建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布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大违法案件进行督办,对农民工职业伤害频繁用人单位,实施重点监察。二是切实执行最长工时制。应依照劳动法严格监控农民工工作时间,并且规范各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况下增加农民工额外劳动时间的行为。
二、简化工伤认定程序。劳动保障部门应完善农民工受伤证据调查取证制度,对农民工提出相应主张时,用人单位应负责证明。若用人单位不接受调查或不举证的,则应当推定农民工主张成立,以尽可能缩短工伤认定程序,使农民工尽快得到合理赔偿。
三、提高工伤保障水平。一是提高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比例。每年应向用人单位强制征收一定比例的工伤保险费,其标准应与城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吻合。二是定点工伤就诊医院。应定点农民工工伤救治医院,防止用人单位将农民工送至医疗条件差的私立医院治疗,导致耽误救治或加重伤情。三是建立完善工伤康复制度。应将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后期康复相结合,建立一套完整的预防、康复、赔付体系,切实帮扶受伤农民工。
四、强制推行医疗保险。一是应在所有行业推行农民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以分担农民工医疗风险和减轻政府负担。还可考虑开辟专门工伤医疗保险赔付程序,如设立”工伤一卡通”,记录农民工工伤次数、治疗费用等信息。二是在特殊行业中强制实行工伤保险。在矿山、建筑、化工等高工伤行业,并按其职业资格等级作为计发工伤待遇工资基数;并实行动态实名制,用工登记实名,工程项目每换一批人,都必须申报名册,以减少后期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纠纷。
五、加大各种救助力度。一是推行政府公力救济与民间私力援助相结合。政府应以合理、合法方式推行民间基金会、法律援助中心、慈善机构、自愿服务组织等民间团体的救助,弥补公力救济不足。二是加大司法救济力度。增加及时报告制,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对不及时通报参保的保险公司和劳动保障部门的,政府及司法部门应追究企业责任人的相应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