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制度改革后应加强对公司的监管
作者:唐文学 来源: 发表于:2018年09月17日 文章点击数:6545
商事制度改革后应加强对公司的监管
市政协委员唐文学反映:商事制度改革后,注册成立公司不再验资,且大量公司前置许可条件都改为后置,注册公司几乎没门槛。但出现的社会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是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改为认缴,导致空壳公司增多。根据《公司法》规定,一般公司不再设注册资本限制,在额度及认缴期限上都未做限制,导致大量公司设立时认缴资本虚高,而认缴期限又是在十年、二十年乃至更长时间,公司实际没有分文,属典型空壳公司。这些公司凭借巨额认缴注册资本的营业执照开展业务,博得客户信赖,扰乱市场秩序。
二是公司监管力度不够,导致公司容易被掏空。目前公司一旦成立,几乎没有怎么监管,部分公司连办公场所搬了,监管部门都不知道。监管部门更没有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管,出现了现实生活中大量空壳公司,而股东、老板却实力非常雄厚。
三是公司退出机制不畅通,导致公司偿债能力差。公司在资不抵债时,股东又以其认缴注册资本期限未到为由而拒绝承担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可以据此申请公司破产,但破产清算程序复杂、费用较高,导致部分公司在出现资不抵债时,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在执行中也无可奈何。
建议:
一、适度修改认缴注册资本的期限。对公司法认缴注册资本期限进行适度调整,以避免出现股东20年乃至更长时间认缴注册资本故意行为。对那些动辄上千万注册资金,而认缴期限为10年以上的公司,有必要对其认缴注册资金的期限进行调整。
二、工商部门应加强对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监管。工商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包括注册资本认缴情况、公司经营开展情况、公司经营场所、公司银行存款等情况的监管,做到全覆盖,每年多次进行,避免出现工商部门不知道公司在哪里尴尬局面。
三、金融机构应控制公司注册资本及银行存款取现额度。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公司取现额度、用途等方面进行控制,尽量限制取现,以避免部分公司通过“过桥资金”注册,之后全款取出情形。对公司用款要求应有相应用途凭证,且采用转账方式,以避免公司银行存款被轻易掏空情形。
四、出台“加速股东认缴出资期限”的法律规定。目前只有在公司被债权人宣告破产,且进入司法程序后才能要求股东立即缴付所认缴而尚未到期的注册资本,鉴于公司破产难度大、工作量大客观实事,建议出台在公司不能偿债情况下公司股东有义务立即缴付未到期认缴出资的法律规定,以此来保障债权人利益。
五、畅通公司退出机制。司法机关应在公司不能偿债,债权人宣告其破产时提供便捷,加大受理力度,提速办理时限,以此让不具有偿债能力不诚信公司退出市场,营造良好商事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