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山采石带来的破坏影响应引起高度重视
作者:大竹县政协、市政协委员魏林俐 来源: 发表于:2018年09月18日 文章点击数:6637
开山采石带来的破坏影响应引起高度重视
大竹县政协、市政协委员魏林俐反映: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所需石子建筑材料供不应求,各地纷纷开设采石场,大量泛滥开采活动带来严重影响。一是破坏生态环境。采石场大面积开采造成植被破坏、山体突兀、水土流失,对矿区及流域水资源造成损耗,生态环境恶化,恢复难以逆转;开采中产生的废气、粉尘、岩尘、废渣排放,造成大气污染并形成酸雨,对周围人畜健康及农作物生长造成严重危害;二是掠夺式开采。业主采取向国土资源、税务部门和地方政府缴纳较低的税、费方式取得矿山开采权,导致大量掠夺式开采。据调查,一个年采石5万方的采石场,缴纳的税为6万左右,年承包费在3—10万元,而缴纳的生态环境恢复补偿金低至可以忽略不计。三是安全隐患大。采石场边角剩料和石沙粉末随意堆放,一旦遇到暴雨,极易发生山体垮塌,石沙粉末变成“牛奶”倾泄河道,形成巨大安全隐患。
建议:
一、实施严格的准入制度。环保、水务、林业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工作,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项目不予立项。同时,环保部门应加强对采石场和周边环境PM2.5监测力度,对发现环境污染指数严重超标和群众监督举报等问题,应进行综合核查,采取责令减少作业量或者关停整改等行政处罚措施。
二、设立规划区和禁采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区域内山体进行总体规划和综合评估,对远离居民土壤条件较差的荒坡野岭进行指导性开采,同时禁止欠规划无标准大范围的开山采石,对环境优美、国道省道、人口较多附近的山体要设立禁采区,确保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历史文物、自然景观不受破坏。
三、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开采谁治理”原则,开采者应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业主在领取许可证时,由国土资源部门按划定的开采范围收取保证金(建议平面按每年每平方米不低于80元缴纳;立面按每年每平方米不低于250元缴纳),或者按照开采地区环境遭到破坏时修复所需的平均数额进行确定,一旦业主承包期满后完全恢复才予以偿还。
四、提高违法开采成本。要加大乱开采、污染大采石场处罚力度,对造成重大影响和群众反应强烈的生态破坏性问题,要通过强化依法处罚力度,或实施严格法律追究制度,防止出现大范围全国性影响的生态环境问题,使开采者积极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正确理念,从而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
五、加大新兴建材开发。建议在城市建设用材上,除个别地方需要使用条石、青石外,应严格禁止使用,不能大街小巷、任何建筑工地铺天盖地使用。同时,应加大替代材料研究开发力度,满足城市建设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