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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约化经营土地抛荒应予高度关注

作者:开江政协 来源: 发表于:2018年09月18日 文章点击数:7790

农村集约化经营土地抛荒应予高度关注

 

      开江政协反映:受农业市场风险较高,农业效益周期性特点突出,业主应变能力差,种养技术不过关和基层政府政绩观发生偏差,盲目选择引进项目,甚至引入违背土地管理法的项目等有关因素影响,一些实力不强、市场把握能力较差的土地流转经营业主亏损严重,逐渐被市场淘汰,原来流转的土地无法继续经营,除一部分土地转租他人经营外,大量流转的土地被迫抛荒。土地抛荒产生一些新的问题:

一是农民利益得不到保护。因经营者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拖欠工人工资、土地承包费时有发生,尽管与农户签订了用地合同,但没有向农户或第三方缴纳保证金,经营者违约拒交承包费,农民难以声索权利,若诉诸法律因涉及农户多、诉讼时间长而难以实施,极易发生农民上访不稳定事件。

二是土地复垦资金缺乏。集约化经营土地往往改变了土地用途,有的修建了畜禽圈舍,有的修建了大棚,还有的搞成了水产养殖基地,一旦找不到继续经营者,流转土地只能闲置抛荒,若要恢复成耕地原貌需要大量资金,农民负担不起该笔费用,政府也无法负担其巨额支出。

三是土地原貌恢复困难。土地集约化经营后,经营者一般对土地原貌进行了修整,原农户承包地的四至界线不复存在,甚至土地总面积也发生了增减变化,事实上也无法再次将土地重新恢复到每个农户。

建议:

一是加强对土地经营的监管,对违法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地力的行为及时制止;二是政府加强对业主的全方位服务,促进业主健康经营,增加土地效益;三是健全农民利益保障机制。在农民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时,对耕地的恢复、土地经营者违约的补偿予以明确约定,政府应有必要的保障措施;四是政府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盲目引进市场前景暗淡的农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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