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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基层法院结案率考核的建议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9年03月14日 文章点击数:11084

关于取消基层法院结案率考核的建议

 

民盟达州市委、达州市政协民宗外侨委反映,目前,为了促进法官办案效率,敦促快速结案,制定了结案率考核这项指标。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考核是一年一次,节点在每年的年底,即每年的12月31日。导致了在每年12月份,特别是中下旬,为了完成结案率这项硬指标,各基层法院以各种理由不立案,已立案当月不能结案的案件承办法官以各种理由劝说起诉人撤案的现象。由结案率这项考核指标导致的危害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司法资源浪费。一是体现在承办法官上面。由于结案率直接与法官个人绩效考核挂钩,每到12月份时,法官便会针对不能顺利结案而且当事人比较好沟通的,千方百计沟通让其撤诉。同时拒绝接受新分配案件。以某基层法院为例,该法院在2017年全年案立案6944件,其中1-11月立案6509件(平均每月立案592件),结案5361件,结案率为82.36%;撤案826件,撤案率为15.41%,平均每月撤案75件;12月份立案435件,结案418件,结案率96.09%,撤案99件,撤案率为23.68%。2018年,1-11月立案6965件(平均每月立案633件),结案5666件,结案率为81.35%;撤案891件,撤案率为15.73%;12月份立案169件,结案131件,结案率77.51%,撤案7件,撤案率5.34%。从两年数据不难看出,在每年12月份立案数远远低于全年其他月份立案数,这与市场环境下案件增长规律明显不符。每年12月份,立案庭干警都要给当事人讲各种理由不予立案,让原本能正常办案的法官、立案干警不正常开展本职工作,这是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由于结案率因素,有一些在当月不能顺利结案的案件,法官思考的不是如何顺利办案,而是如何让当事人撤诉。

二、当事人无法正常伸张权益。由于每年12月份“立案难”,导致原本想在12月立即立案当事人不得不等次年1月立案,因时间拖延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一方面,体现在财产纠纷案件中,拖延时间给被告留足了充足时间转移,等到立案时财产已经转移,由于可供执行财产,原告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由于财产按查封顺序执行,在多个查封执行环境下,排位靠后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体现在离婚案件中,现在很多夫妻长年分居,起诉立案时候是经过多方努力协商当事人在一起达成的共识,错过时间后很难再有机会在一起,导致很多婚姻解除拖延数月甚至数年不等,很多当事人人生就因为结案率这项指标给改变。

由于结案率指标要求之规定,对法院考核压力巨大,对法官更是痛点,对于当事人原本正常维权不能有效进行,在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还不能保证司法案件中的公平正义。特建议:取消基层法院“结案率”这项考核指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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