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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乡镇商会登记管理制度的建议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9年04月18日 文章点击数:11181

 

关于完善乡镇商会登记管理制度的建议

 

市工商联反映,我市229个乡镇商会中,90%以上没有在民政部门进行合法的注册登记,对商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下一步发展造成极大制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商会成立之初没有严格依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组织架构来组建商会班子,许多乡镇商会没有明确秘书长和工作人员;二是商会内部规章制度不完善,乡镇商会除了建立章程外,多数没有建立会员入会、财务管理等制度;三是由于不注册就不会对年度工作进行年审,许多乡镇商会开展活动较少、为会员服务少、履行社会责任不够;四是多数乡镇商会没有成立党组织,没有有效的引领会员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活动,凝聚力不强。

建议:

一、出台《乡镇商会登记管理制度》。鉴于2016年修订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中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没有对乡镇一级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明确说明。全国工商联章程第三章第十五条提到工商联可设立行业商会(同业公会)、乡镇商会、街道商会、园区商会、异地商会等所属商会组织。建议在《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专门出台针对乡镇商会的登记管理制度,成立乡镇商会依法登记的组织机构。

    二、明确工商联作为乡镇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乡镇商会因数量多,且跨区域,分布较散,虽然国家明文规定对行业商协会等四类社团组织作出放宽登记条件,采取直接登记的方式鼓励社团发展,但与商会相关的乡镇职能部门和单位对社团组织的了解和掌握知之甚少,加上许多设置在乡镇一级的部门并不完善,并不能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和单位实现一一对应,缺乏在相应职能和业务领域的监管和人员。工商联本就具有联系与指导乡镇商会的职能职责,发挥工商联的积极作用,推动所属商会在更多领域和地域覆盖是工商联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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