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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达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20年03月02日 文章点击数:6663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达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2019年7月23日达州市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促进专门委员会有效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履行职能的水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是政协联系委员的重要纽带,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在政协工作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发挥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优势,积极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为达州实现“两个定位”、争创全省经济副中心,奋力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组织委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及中共四川省委、中共达州市委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学习世情国情省情市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知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广泛凝聚共识,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五条  根据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及年度协商计划,围绕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议题和本专门委员会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组织各类协商议政活动。

第六条  围绕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全市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案、建议、报告和开展委员视察、专项监督性调研、参与民主监督小组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第七条  围绕国家、省、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或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党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团结、联系、服务参加政协达州市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开展或协助开展委员视察、考察、宣讲和学习座谈等活动,宣传政策,增进共识,广泛联系和动员各界群众,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促进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广泛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力量。加强对外友好往来与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九条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强化委员学习教育培训,帮助委员知情明政,引导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发挥委员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和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履行好工作职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建立并完善应用型智库,更好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政协履职水平和工作实效,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工作创新、制度创新。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设立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专职副主任1—2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选从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和专业知识。在委员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经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提出,委员由主席会议审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变更时,按相关程序办理。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对本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可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界别委员的联系,落实专门委员会联系界别制度,为界别开展活动搭建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非本专门委员会的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委员参加活动,也可联合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其他相关机构,开展调研。

第十四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

第十五条  依托专门委员会建立委员活动小组,各专门委员会应按照有关要求,组织本委员活动小组的全体委员开展学习和履职活动,发挥好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副主席分管相关专门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和主席会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应提交工作报告,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述职,接受民主测评,年度履职业绩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提交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文件和重要事项,研究审定本委员会重点调研、视察方案和调研、视察报告,审定本委员会提交的提案、大会发言,研究并提出届中变更本委员会委员的建议名单。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政协达州市委员会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联系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各专门委员会根据自身特点和工作任务、工作领域等,分别联系相关界别委员,广交朋友,深交朋友。组织界别委员开展调研、视察、考察、协商、研讨、学习座谈等活动,反映所联系的社会各界群众的愿望和诉求。赴各县(市、区)开展活动时注意吸收当地的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报告、请示件等,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专职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经秘书长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以政协达州市委员会或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按程序与党政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有关机构加强情况沟通、密切工作联系。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省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联系,争取指导和支持;同时加强与各县(市、区)政协有关机构的协同互动,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涉及四川省、达州市和各县(市、区)相关领域工作的重要问题,可开展联合调研、委托调研或专题研讨,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调研等活动,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市委市政府十一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市政协相关规定,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水平。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对本专门委员会(委员活动小组)委员的管理,认真执行委员请假制度,协助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委员联络委员会做好委员履职统计等工作,完善委员履职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六条  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办公室设立相应机构作为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受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领导。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通则自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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