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首页>>自身建设 >>规章制度>>正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达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20年03月02日 文章点击数:6940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达州市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6年10月29日政协达州市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0月24日政协达州市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达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政协达州市委员会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市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推动达州实现“两个定位”、争创全省经济副中心,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而奋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达州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达州市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达州市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达州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政协达州市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对地方政协规定的任务和上级政协作出的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事项;

(三)执行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达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协商决定下届政协达州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决定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委员服务管理办法》、《达州市政协委员动态管理试行办法》,加强对委员的服务管理,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根据需要,授权主席会议行使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一)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政协达州市委员会是否提前或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可以提前或延长任期。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全国性的决议、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全省性的决议和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沟通,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常务委员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年度履职报告。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专题议政性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半个月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达州市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交流业务知识等;

(二)审议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主席会议、各委室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协商讨论中共达州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达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凝聚共识,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审议提交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市政协机关其他县级干部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住达省政协委员、不是市政协常委的县(市、区)政协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实行社会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旁听公民可由市级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县(市、区)政协等推荐,公民个人也可在规定时限内报名申请旁听。具体事宜由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常务委员发表的各种建议和意见;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或分组协商讨论方式举行。根据会议议题,可以采取大会发言和即席发言方式集中协商讨论,也可分组进行协商讨论,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常务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会后通报、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情况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所在单位、市委组织部和市委统战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需以书面形式请假,并经主席批准。会议出席情况以适当形式通报。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文件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达州市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办公室、研究室应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就常委协商讨论、建言献策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和修改权属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版权所有:政协达州市委员会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地址:达州市通川区永兴路2号 达州市市政中心西二楼
Tel:0818-2662617 2665643 E-mail:dzzxw@163.com
建议使用1024*768 分辨率IE6.0或更高版本浏览器浏览本站 备案号:蜀ICP备06014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