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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达州市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20年03月02日 文章点击数:7836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达州市委员会

委员履职工作规则

2017年4月11日政协达州市第四届委员会第八次主席会议通过,2019年10月24日政协达州市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在履职中应当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

第三条  政协委员履职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助推达州实现“两个定位”、争创全省经济副中心,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  政协委员履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牢正确政治方向。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坚持和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作用。

(二)坚持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履职。遵守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等决议或决定,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权利。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上双向发力。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更好凝聚共识。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履职尽责。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反映群众意愿诉求,接受群众监督。

(五)坚持真理,勇于担当。强化当好人民政协制度参与者、实践者、推动者的责任,积极建言,理性务实,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锤炼道德品行,严格廉洁自律,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做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

第五条  在政协达州市委员会领导下,委员联络委员会负责委员履职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履职内容

第六条  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中共达州市委、市人民政府重要举措以及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民主监督。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全市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

第八条  参政议政。主要内容是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同时,政协委员还应在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履职方式

第九条  参加政协会议。出席政协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所属专门委员会(委员活动小组)会议、专题协商会及政协组织的其他有关会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还应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住县(市、区)委员还应参加所在地市政协委员活动小组会议。

第十条  提交提案。以委员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参加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集体提案。参加提案办理协商活动。

第十一条  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考察和调查研究。

第十二条  通过政协组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三条  大会发言。包括在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十四条  开展团结联谊。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做好解疑释惑、宣传政策、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增进团结、凝聚人心、扶贫济困和兴办好事实事等工作,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

第十五条  参加政协理论研究、新闻宣传、文史资料工作、学习培训、专题讲座、界别活动、担任特派(约)监督员、联系服务群众或以政协委员身份参与其他履职活动,充分发挥委员作用。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六条  维护委员履职权利。政协组织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

第十七条  健全履职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健全委员履职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履职要求、程序规范、成果运用、保障措施和协调机制等,着力构建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科学规范的履职制度体系。

第十八条  完善履职平台。

(一)精心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加强提案、视察和考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经常性工作。

(二)更加灵活、更为经常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

(三)创新履职形式,建立和完善市政协门户网站、委员信息管理系统、委员办公平台及APP 客户端等履职服务平台,探索运用网络议政、远程协商、微协商等手段,丰富履职方法。

(四)就政协有关工作充分征求委员意见。

(五)加强政协协商与党政工作的有效衔接,拓宽和畅通委员知情明政及履职渠道。

第十九条  提供履职服务保障。

(一)广泛征求对年度协商、重点调研、视察等选题意见,注重选题协调,扩大委员参与面,探索由界别、委员联名、委员小组提出议题,提高履职成效。

(二)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重大活动安排等应当提前告知委员。

(三)协商活动、视察考察调研前应当向委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情况,保障委员知情权。

(四)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改进履职成果报送工作。有关事项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委员,完善履职成果反馈机制。

(五)加强委员履职宣传工作。对委员履职作出的突出贡献,参加重点调研、视察、扶贫济困、协调联谊等动人故事和先进事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大力宣传,展示委员风采,扩大社会影响。

(六)做好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沟通协调、经费保障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委员联络工作。

(一)市政协委员联络委员会定期研究委员履职工作,为委员履职提供服务管理。

(二)完善委员联络制度,建立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系网络。经主席会议同意,委员按照其界别和岗位特长,加入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委员活动小组),各专门委员会(委员活动小组)为联系服务单位。各专门委员会(委员活动小组)主任为召集人;住县(市、区)委员加入县(市、区)委员活动小组,各县(市、区)政协为联系服务单位,各县(市、区)政协主席为召集人。

(三)委员联系服务单位要与委员保持经常性联系,组织委员开展活动;通过定期走访委员、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就政协有关工作充分听取委员意见;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督促落实委员政治、生活待遇,帮助委员解决具体困难,为委员履职创造条件。

(四)完善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分管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联系界别(委员)和界别(委员)召集人制度。

(五)市政协领导和专门委员会到县(市、区)举行会议、开展调研视察,根据内容邀请住当地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领导可视情况与住当地市政协委员座谈。

第二十一条  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

(一)完善学习制度。健全落实常委会议集体学习、市政协学习研讨会、委员学习培训、政协讲堂等制度,探索开办委员讲坛等形式,推动委员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重要思想,认真学习时事政策和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统一战线历史及人民政协历史,加强对宪法法律、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及履职知识等的学习。

(二)加强四种能力建设。引导委员增进政治共识,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实际,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提高联系群众能力;贯彻民主协商、平等议事原则,提高合作共事能力。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明确委员履职任务。委员要履职尽责,按要求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每年至少完成“五个一”活动:提交一件提案、反映一条社情民意信息、参加一次调研视察考察、为群众办一件好事实事、承担一项专门任务(大会发言;撰写文史资料;当好民主监督员;撰写新闻稿件;列席相关会议和活动等)。

第二十三条  建立委员履职档案。

(一)委员出席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交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室及相关委室负责登记;委员其他履职任务完成情况,由委员本人及时在《政协委员年度履职统计表》进行登记。

(二)各委员联系服务单位定期对委员履职登记情况进行追踪核实,及时提醒,督促完成履职任务;年末撰写组织委员开展活动的总结报告,开展委员年度履职量化考核,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实行委员履职情况统计和常务委员提交年度履职报告制度,定期汇总分析,采取适当方式将委员履职情况通报有关方面和委员本人,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四)每年对优秀政协委员进行评选表扬,每两年对优秀提案进行评选表扬。

第二十四条  规范委员履职行为。建立委员履职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加强思想引导,防止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引导委员主动配合政协履职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地反馈相关工作安排的意见和征询事项。

中共党员委员要践行入党誓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履行委员职责时亮明党员身份,做好与党外委员的联系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严格会议和活动请假制度。委员确因生病、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参加全国性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重要会议和活动、陪同上级领导调研、参加国家级、省级干部培训基地脱产学习以及在省外、国(境)外出差出访等原因,不能参加市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协主席请假并经批准。受邀但不能参加市政协其他会议和活动的,也要按规定请假。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不出席会议的,视为无故缺席会议。委员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通报。

第二十六条  严肃会风会纪。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执行市委市政府十一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政协主席会议六项规定和市政协关于进一步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厉行勤俭节约,杜绝不正之风,确保风清气正。

第二十七条  对无故缺席市政协重要会议和不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予以提醒或做相应处理。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本人应当辞去委员职务。对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委员身份不符行为,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辞去委员职务。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立案审查的,应当终止委员资格;犯罪事实已查清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或决定的委员,应当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委员资格处分。委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由主席会议作出。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政协各县(市、区)委员会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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